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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留學台灣同學會章程(中文版)

(PPM-008-01-26111975)

第一章   組織名稱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山留學台灣同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國文名稱為”PERSATUAN BEKAS PENUNTUT TAIWAN, JOHORE  BAHRU”

第三條:社團層級:州屬

第二章   會所地點

第一條 :
註冊地址:NO. 3A, JALAN GERONGGANG, TAMAN MELODIES, 80250 JOHOR BAHRU, JOHOR.
通訊地址:NO. 3A, JALAN GERONGGANG, TAMAN MELODIES, 80250 JOHOR BAHRU, JOHOR.(或經理事會選定並議決之其它地點)。 

未經社團註冊局審核通過,不得擅自更改本會註冊地址及通訊地址。

第三章   宗旨

第一條 : 聯絡新山留台同學之感情。

第二條 : 發揚互助合作之精神,並致力改善會員之利益。

第三條 : 提倡學術教育,增進會員之間社交活動。

第四條 : 促進國家社會之繁榮。

第五條 : 推動慈善工作。

第六條 : 與其他基本原則相同的注冊社團合作。

第四章   會員

第一條:入會基本條件如下:

第一款:普通會員 :

      1. 國籍:馬來西亞
      2. 年齡:18歲(含)以上
      3. 會員所在地區/居住州屬:新山
      4. 血統/種族:任何
      5. 性別:任何
      6. 宗教:任何
      7. 其它入會須求:畢業或肆業於臺灣各大專院校,目前定居新山之馬來西亞公民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款:團體會員:無

第三款:榮譽會員:無

第四款:永久會員 : 開放於所有一次性支付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費的普通會員。

第五款:青少年會員:無

第二條:每份申請書,須有兩位正式會員之提議及附議,方可呈交秘書處,秘書處於收到入會申請後須於特定時間內儘速提呈理事會批准,惟理事會有權於開會審核後在無任何說明下拒絕有關申請。

第三條:凡申請入會者經核准後,必須繳交入會基金及首次會費,始可成為會員並享有會員權利。

第五章   退回和褫奪會籍

第一條:凡欲退會者,須提前2周以書面通知秘書,並清還所有債務。

第二條:任何不遵守本會章程或個人行為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取消有關涉及者會員籍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凍結其會員資格。理事會在取消或凍結有關會員資格前,須以書面通知會員取消或凍結其會員資格之原因。理事會也必須給予有關會員在特定時間內上訴及辯解之機會。除理事會休會期間本提案予以延後,有關取消會員籍,凍結會員,放棄上訴或恢復會員藉等之議決經理事會議討論後即時生效。

第六章   財務來源

本會的財務來源如下:

第一條: 入會基:RM10.00(馬幣十令吉整)

第二條: 年費:RM2.00(馬幣兩令吉整)

第一款: 年費必須在每年年度開始後 7 天內提前支付給財政。

第二款: 永久會員費(申請入會時一次性繳清)RM40.00(馬幣四十令吉)

第三款: 拖欠年費超過 (兩) 年的會員將收到一封由秘書或其代表簽署的提醒函,並失去其會員權力,直至年費清償為止。

第四款: 會員拖欠年費超過 (三) 年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社團或理事會可在確認有關會員事先收到通知及不予理會情況下對其採取訴訟行動。

第五款: 理事會有權決定因債務而喪失會員資格之前會員重新支付入會費。

第六款: 經會員大會通過,社團可就某些事項向會員收取特別費用或款項。 若會員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有關款項,則該未還款項將被視為拖欠會費論。

第三條: 捐贈:本會可以接受金錢和物品形式的捐贈。金錢捐贈必須在本會的年度財政報告中清楚、準確地申報。

第四條: 經濟活動:本會可以開展銷售、購買、投資、租賃、擁有動產和不動產及其他經濟活動。

第七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至少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或理事會理事人數之 “一倍”出席始構成會議之法定人數,方得覆準會議議程。

第二條: 倘若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於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會議必須展延(三十天以內),展延日期由理事會決定,若展期之會議時間逾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出席大會之會員有權進行會議,惟無權修改本會章程。

第三條: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於上會計年度之會員大會結束12個月內盡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不得晚於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之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常年會員大會也可以面對面(實體)或在線上舉行。
常年會員大會議程如下:

第一款: 接納當屆理事會務報告;

第二款: 接納及審核已稽核之當屆財政報告;

第三款: 投選新任理事及委任查帳;

第四款: 研討常年會員大會所提呈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常年會員大會通知書包括常年會務報告及經查核之財政報告副本,最遲須於會議日期前十四天發給各會員。而有關文件之副本,則存放於本會註冊地址或會議地點處,俾便會員查閱。

第五條: 特別會員大會可依下列情況召開:

第一款: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二款: 不少過五分之一會員之書面要求,且須闡明彼等要求召開特別大會之目的及理由並提呈社團秘書。

第六條: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接到會員要求召開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召開。

第七條:  特別會員大會之通告及議程最遲須於會議日期前十四天由秘書處簽發給全體會員。

第八條: 本章程第7章第一條及第7章第二條有關法定人數及會議展期之條款皆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惟由會員要求召開之特別會員大會於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是項會議應予取消,其展期之會議則須於六個月後始準召開。

第九條: 秘書必須在會議結束後3個月內向每位會員發送年度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八章   理事會

第一條: 理事會改選每兩年由常年會員大會當天選出:

會長一名
副會長三名
秘書一名
副秘書一名
財政一名
副財政一名
普通理事十五名

第二條: 理事會成員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第三條: 上述職位之提名由會員提出並在常年會員大會上通過投票方式進行投選。 除會長、秘書和財政之任期不能超過連續兩屆外,所有理事均可競選連任。

第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是策劃及推動日常會務,且於不違反會員大會擬定之總原則下決定本會會務之發展,惟不得在未與大會聯繫前作出與大會決定有所抵觸之行動,它必須遵從大會決定,並於常年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之進展。

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一年召開四次,且應於會議前七天通知各理事,會長本人或至少四名理事同意,既可於任何時刻召開理事會議,惟須有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會議始為有效。

第六條: 緊急事件須理事會批准卻無法召開會議下,秘書可通過書面,電郵或簡訊取得核准。此條例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款: 有關事件須清楚記載在書面、電郵或簡訊並已經遞送所有理事成員;

第二款: 必須超過半數理事清楚表明贊成或反對有關議案;

第三款: 任何用書面、電郵或簡訊方式之議案須在來臨之理事會議報備及記錄在案。

第七條: 任何理事若連續三次缺席會議,且無法提出令理事會接受之理由下,視同自動辭職論。

第八條: 若任何理事逝世或辭職,則應召集上一次改選中得票第二高的候選人來填補空缺,如果沒有這樣的候選人或拒絕擔任該職位,則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填補留下之空缺,直至來屆理事會選舉為止。

第九條: 理事會可訓令秘書或其他理事執行會務工作,必要時亦可委任執行工作人員或職工,惟任何執行工作人員或職工,若被任為失責,欺詐,無能勝任,拒絕執行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本會之名譽利益之行為時,理事會有權停止或解除其職位。

第十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設立功能小組,並授權理事會成員負責該小組之運作。

第十一條: 上一屆理事會必須將本組織的所有文件,如註冊證書、註冊章程、年度報表副本、反饋信、賬簿、銀行存摺、支票和收據、土地贈款、資產清單等移交給新屆理事會。

第九章    理事之職權

第一條: 會長在任期內必須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並以主席身份主持該等會議及肩負會議正當進行之責任。當議案票數平均時,會長賦予決定票的權力,同時必須簽署會議通過的議決案記錄。

第二條: 副會長須協助會長,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之職責並賦予會長之職權。

第三條: 秘書須依據章程處理本會之會務與執行大會與理事會之指令。並且負責管理所有來往信函與保管所有檔按與證件除了帳簿與帳單。秘書須出席所有會議,並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郵寄通知于所有會員。同時對會議流程及會議作記錄並保存所有會員會籍記錄,例如姓名、出生地點和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職業、雇主姓名和地址以及每個會員的家庭住址。

第四條 : 副秘書必須協助秘書處理秘書的職務, 當秘書缺席時代理秘書之職責並賦予秘書之職責。

第五條: 財政必須負責處理本會之財務及帳務,保管大會所有基金記錄簿及帳簿。

第六條: 副財政必須協助財政處理財政之職務。當財政缺席時代理財政之職責並賦予財政之職責。

第七條: 其他普通理事必須協力管理本會事務。

第十章   財政

第一條: 本會款額僅用於任何有利於本會宗旨之事項,其中包括行政開支,受薪員工之薪金,津貼及查賬等費用。

第二條: 於任一時候存有現金不得超過一千元,超越此數之款額,概須於七天內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有關銀行之戶口須以本會名義啟用之。

第三條: 本會一切支票或收據,必須由會長、財政及秘書三人簽署方為有效。然而,理事會保留在任何簽署人缺席的情況下於當屆理事中委任一位作為替代者簽署組織支票或支出的權利。

第四條: 理事會有權核准不超過RM10,000(馬幣一萬令吉)開支,若單項開支超過RM10,000(馬幣一萬令吉)者,則需獲得會員大會之通過。若開支不超過RM5,000(馬幣五千令吉)者,則需獲得會長、秘書和財政之通過。

第五條: 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財政應盡速將一年來收支及預算之報告備妥,之後交與由根據本章程第 11 條任命的稽核員審查,賬目經審查後,必須提呈常年會員大會通過,而有關賬目之副本,則存放於本會註冊地址或會議地點處,俾便會員查閱。

第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由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章   稽核

第一條: 每兩年由常年會員大會中選出兩名非理事為稽核員,任期兩年並且可再次受委連任。

第二條: 稽核員須查核一年來之賬目,並為會員大會作稽核報告或賬目覆准,稽核員亦必須隨時為會長核對本會賬目及向理事會作有關之報告。

第十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一條: 本會的所有不動產必須以本會的名義登記,與該財產相關實施文件均被視為有效,如同由註冊所有者簽署,條件是該文件由當時在本會擔任職務的 3 名人員簽署,他們的任命通過社團註冊局頒發的認證證書予以確認,並加蓋該本會的印章。

第二條: 未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不動產不得出售、抵押、提取或轉讓。

第十三章   章程解釋

第一條: 每兩次會員大會期間,理事會可於會議中對社團章程作出探討。 如有必要,可就章程中未明確或不完善的事項作出修訂。

第二條: 若於會員大會中遇到任何與大會所定原則相抵觸或不協調之事項,大會未作出決定前,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主。

第十四章   委任顧問

第一條:理事會如認為必要,可任命符合資格的人員為本會的顧問,被任命者必須事先書面表示同意。

第十五章   禁令

第一條: 依據1953年公開賭場法令,禁止在會所內進行任何形式之聚賭.

第二條: 如1959年工會法令所述,本會或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擾或干預商業活動及物價,亦不得於工運中擔任角色 。

第三條: 未經有關當局批准,無論對內或對外,一概不准以本會、理事、理事會或會員等名義發行獎券。

第四條: 本會不能向其任何會員授予 1966 年社團法第 2 條所述的“福利”。

第五條: 本會因參與經濟活動而獲得的所有金錢和利潤必須歸還給本會以實現本會的目標,並且不得用於向本會的任何成員支付福利、利潤或獎金。 然而,本規定並不阻止向本會的任何成員或僱員支付任何工資或管理費用。

第六條: 宣道/善性類別之社團禁止參與或管理宗教團體。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第一條: 本會章程不得隨意更改或修訂,所有章程修訂必須于會員大會討論通過。通過之章程議案須於六十天內提呈社團註冊局批准。修改之章程經社團註冊局批准之後生效。

第十七章   解散

第一條: 本會在特別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總數之3/5人數同意解散時,既自動解散。

第二條: 本會若依據上述情況解散時,依據章呈必須清還本會所欠下之一切債務,而剩餘款項則遵循會員大會通過之方式解決。

第三條: 解散通知書於解散日期起十四天內呈交社團註冊局。

第十八章   會旗、會徽及會章

第一條: 會旗:描述

第二條: 會徽:描述

第三條: 會章:描述

—— 本會章程已於2023年12月20日 經社團註冊局審核通過 ——

—— 上述所有條文皆以提交社團註冊局審核通過之國語版為最終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