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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新山留學台灣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 名稱、地址及會議地點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新山留學台灣同學會]
第二條 : 本會注冊地址及會議地點為: NO.3A, JALAN GERONGGANG, TAMAN MELODIES, 80250 JOHOR BAHRU.

第二章 : 宗旨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
第一條 : 聯絡新山留台同學之感情。
第二條 : 發揚互助合作之精神,並致力改善會員之利益。
第三條 : 提倡學術教育,增進會員之間社交活動。
第四條 : 促進國家社會之繁榮。
第五條 : 推動慈善工作。
第六條 : 與其他基本原則相同的注冊社團合作。

第三章 : 會員

第一條 : 凡畢業或肆業於台灣任何大專院校之新山區馬來西亞公民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 : 每份申請書,須有兩位正式會員之提議及附議,方可呈交秘書處,而後儘速提呈理事會批准,惟理事會有權拒絕其申請,而不必說明理由。
第三條 : 凡申請者,經核准後,必須繳交入會基金10元及一次過會費40元,始可成為會員並享有會員權利。
第四條 : 凡在第三條生效之前獲准入會者,其會員籍不受影響。

第四章 : 褫奪會籍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理事會可給予警告或褫奪其會員資格,惟在褫奪其會員資格前,該會員將獲書面通知其被褫奪會員資格之理由,並給予機會以書面或出席本會為他召開之特別理事會會議,以便親自解釋和申辯。出席此項會議之理事,若有三分之二票通過,則該會員即遭褫奪會員資格,倘若該會員不服,尚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作出最後之裁決。

第五章 : 退會

凡欲退會者,須以書面通知本會,並需獲得理事會批准。

第六章 : 會員大會

第一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至少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或理事會理事人數之倍(視何者人數較少者為準)出席始構成會議之法定人數,方得覆準會議議程。
第二條 : 倘若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於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會議必須展期(三十天以內),展延日期由理事會決定,若展期之會議時間逾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出席大會之會員有權進行會議,惟無權修改本會章程及作出任何議程以外事項之決。
第三條 :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盡速召開,最遲為每年之三月份,會議之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常年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第一款 : 接納理事會報告該屆會務。
         第二款 : 接納財政報告經已查核之該屆賬目。
         第三款 : 選舉及授權予理事會之理事,並於每兩年檢討及重選理事會一次。
         第四款 : 研討常年會員大會所提呈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 常年會員大會通知書應包括常年會務報告及經查核之財政報告之副本,且最遲須於會議日期前十四天發給各會員。
第五條 : 特別會員大會可依下列情況召開:-。
         第一款: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二款: 不少過二十名會員之書面要求,且須闡明彼等要求召開特別大會之目的及理由。
第六條 :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接到會員要求召開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召開。
第七條 : 特別會員大會之通告及議程,最遲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由秘書處簽發給全體會員。
第八條 : 本章章程第(一)(二)條有關法定人數及會議展期之條款皆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惟由會員要求召開之特別會員大會於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是項會議應予取消,其展期之會議則須於六個月後始準召開。

第七章 : 理事會

第一條 : 理事會改選每兩年由常年會員大會選出23名理事。

第二條 : 理事職位如下:-
         會長一名
         副會長三名
         秘書一名
         副秘書一名
         財政一名
         副財政一名
         理事會職位由理事復選,理事會可委任最多八名會員擔任理事。

第三條 : 所有理事得連選連任,惟會長,秘書及財政三職連續擔任不超過兩屆(四年)。

第四條 : 理事會之任務:- 策劃及推動日常會務,且於不違反會員大會擬定之總原則下決定本會會務之發展,惟不得在未與大會聯繫前作出與大會決定有所抵觸之行動,它必須遵從大會決定,並於常年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之進展。

第五條 :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須召開一次,且應於會議前七天通知各理事,會長本人或至少三名理事同意,既可於任何時刻召開理事會議,惟須有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會議始為有效。

第六條 : 任何理事若連續三次缺席會議,且又無提出令人滿意之理由,則將當作辭職論。

第七條 : 若任何理事逝世或辭職,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填補留下之空缺,直至來屆理事會選舉為止。

第八條 : 理事會可訓令秘書或其他理事執行會務工作,必要時亦可委任執行工作人員或職工,惟任何執行工作人員或職工,若被任為失責,欺詐,無能勝任,拒絕執行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本會之名譽利益之行為時,理事會有權停止或解除其職位。

第九條 : 理事會可於會員大會中檢討本章章程,需要時亦可增刪本章章程未盡完備處,若於會員大會中遇到任何與大會所定原則相抵觸或不協調之事項,大會未作出決定前,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主。

第八章 : 理事之職權

第一條 : 會長為一切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之主席,並負責使所有會議圓滿順利進行,會長擁有決定性選票,所有會議記錄得由會長簽署,會長亦應與秘書或財政簽署本會支票。
第二條 : 副會長於會長不在時得代理其職權。
第三條 : 秘書必須按照章程執行本會會務,並遵從大會及理事會之指示,參與一切會議並負責會議記錄,應與會長或財政簽署本會一切支票,處理與保管本會一切來往書信及文件,其中包括所有會員名單(中文姓名在內)及會員入會日期、地址、身份証號碼(新與舊)、職業等記錄,惟賬目及賬簿則屬例外。
第四條 : 副秘書負責協助秘書執行任務,於秘書不在時得代任其職權。
第五條 : 財政負責本會一切財政工作,處理及保留脹簿; 並確保其無誤,財政亦應與會長或秘書簽署本會一切支票。
第六條 : 副財政負責協助正財政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之事務,若正財政缺席時,則代執行職權。
第七條 : 普通理事應協助上述各理事推行本會會務及出席本會一切會議。

第九章 : 財政

第一條 : 本會款額僅用於任何有利於執本會宗旨之事項,其中包括行政開支,受薪員工之薪金,津貼及查賬等費用,惟不得用以支付會員受法庭判決之罪款。
第二條 : 於任一時候存有現金不得超過參佰元,超越此數之款額,概須於七天內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有關銀行之戶口須以本會名義啟用之。
第三條 : 本會一切支票或收據,必須由會長、財政及秘書三人中之二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條 : 第一款,會長或秘書有權核准壹仟元以內之開支;
第二款,理事會有權核准不超過壹萬元之開支;
第三款,若單項開支超過壹萬元者,則需獲得會員大會之通過。。
第五條 : 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財政應盡速將一年來收支及預算之報告備妥,之後交與稽核員審查,賬目經審查後,必須提呈常年會員大會通過,而有關賬目之副本,則存放於本會註冊地址或會議地點處,俾便會員查閱。
第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由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章 : 稽核

第一條 : 每兩年由常年會員大會中選出兩名非理事為稽核員,任期兩年,惟期滿後不得連任。
第二條 : 稽核員須查核一年來之賬目,並為會員大會作稽核報告或賬目覆准,稽核員亦必須隨時為會長核對本會賬目及向理事會作有關之報告。

第十一章 : 禁例

第一條 : 禁止於本會會所內吸毒,或攜帶妓女及品性不良者進入會所。
第二條 : 禁止於本會會所內聚賭; 一切靠運氣之賭博玩意皆屬本會禁例。
第三條 : 本會或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擾或干預商業活動及物價,亦不得於工運中擔任角色,如一九五九年工會法令所述。
第四條 : 不論對內或對外,一概不准以本會、 理事、 理事會或會員等名義發行獎券。
第五條 : 全體理事會理事及其他執行本會指示之職員必須為馬來西亞公民。
第六條 : 本會不得與國外任何團體合併或聯繫。

第十二章 : 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必須於會員大會議決下方可進行修改,惟修改後必須提呈社團註冊官批准始正式生效。

第十三章 : 解散

第一條 : 本會若經全體會員總數之3/5人數同意解散時,既自動解散。
第二條 : 本會若依據上述情況解散時,必須承擔還清本會所欠下之一切債務而剩餘款項則遵循會員大會通過之方式解決。
第三條 : 解散通知書於解散日期起十四天內呈交社團註冊官處。

(如章程出現爭議,則以國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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